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注册环保工程师规范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推行方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方法》的公告
国人部发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建设厅、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依据《中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大家拟定了勘察设计行业《注册环保工程师规范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推行方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附表 :
1.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2.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
3. 中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注册环保工程师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职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水平,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规范有关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有关业务的专业技术职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职员,实行职业准入规范,纳入全国专业技术职员职业资格证书规范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获得《中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获得《中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职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规范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规范的推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地区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推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地区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规范,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概要和考试试题,打造并管理考试模拟试题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概要、考试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拥有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 ,3年内不能第三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规范。获得资格证书的职员,需要经过注册, 方可以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察机构。
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职员,应受聘于一个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察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察建议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报职员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一同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可以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保管、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获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需要。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初始注册的《中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
《中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逾期申请注册职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中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中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职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
聘用单位破产的 ;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
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准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不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申请注销注册的 ;
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
不符合规定条件获得注册的 ;
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
遭到刑事处罚的 ;
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刑事处罚尚未实行完毕的 ;
因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或有关业务遭到刑事处罚 , 自刑事处罚实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职员, 在重新拥有初始注册条件 , 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需要的 , 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准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状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在一个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进行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
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
环保专业工程设施招标、采购咨询 ;
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需要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类型和方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进行; 因特殊状况,该注册环保工程师不可以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环保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同意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水平事故及有关业务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意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意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追偿。
第三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管理方法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另行拟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要条件。在每一个注册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本钱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继续教育,分必学课和选修课,必学课和选修课均为 60 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需要,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职位职责 ;
保管和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对本人在工程设计范围的活动进行讲解和辩护 ;
同意继续教育 ;
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
实行技术指标和规范 ;
保证执业活动成就的水平,并承担相应责任 ;
同意继续教育,努力提升执业水准 ;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守旧在执业活动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和别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不能准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
帮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有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近日,对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职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同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有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区域专业技术职员参加考试的方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职员,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方法另行拟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具体方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推行注册环保工程师规范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职员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员工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导致不好的影响或紧急后果的,由其上级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25年9月1日起实行。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推行方法
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一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行,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常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一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规范暂行规定》第八条需要,并拥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
获得本专业 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获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拥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获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获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获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获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获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获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25年12月31近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仅需参加专业考试:
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获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获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获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获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获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获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赞同,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要求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职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址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试知识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考试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职员,不能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职员参加有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实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规范,切实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范,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员工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实行考试回避规范。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根据《专业技术职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处置。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方法
1、考核认定条件
本方法下发之近日,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职员。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1983年12月31近日,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出色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环保专业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拥有下列一项条件:
1 、在具备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2 、环保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概要撰写及命题工作。
拥有下列条件1或条件2, 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职员。
1、同时拥有下列和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 1983年12月31近日,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 1983年12月31近日,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近日,获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 1978年12月31近日,获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近日,获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④ 1970年12月31近日,获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工作满30年。
技术营业额和资历 :
①担任环保专业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达到"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中的大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工程项目3项及以 上,或中型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备甲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备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正程师职务,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 、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方法"技术营业额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营业额,并获得全国出色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环保专业出色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1、2、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考核认定程序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职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其中国家环保总局所属的甲、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当地区、本部门工程设计单位的申报职员进行审察,提出审察建议,并经当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大全后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职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职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原因。
3、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的建议函。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别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职员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职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职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4、申报时间及需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 2025年12月31近日完成审察、复审工作,签署审察、复审建议后,将全部申请职员材料送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法获得其他专业职业资格的职员,一律不能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
各区域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察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区域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各区域和有关部门在审察、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建议并加盖单位印章。
附表1: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字 | 旧专业名字 |
本 专 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
环境科学 |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借助 |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土壤与农业化学 |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环境与设施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借助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设施与机械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智能化 | 机械设计及制造 流体传动及控制 设施工程与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施 机械电子工程 |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 :1 、表中"新专业名字"指中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字;"旧专业名字"指 1993 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字。
2 、申考试报名核认定的职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但与本专业或有关专业相近的,请在申报有关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 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建议,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察确认。
3 、申请参加考试的职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报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 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 的建议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附表2: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
环保专业工程类别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程 | 工业废水治理 | 废水量:吨/日 | >5000 | 1000-5000 | <1000 |
城镇污水处置 | 污水量:万吨/日 | ≥10 | 4-10 | ≤4 | |
污〈废〉水回用 | 污〈废〉水量:吨/日 | ≥10000 | 20OO--10000 | ≤200O |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程 | 工业蒸汽锅炉烟气治理 | 单台装机容量:蒸吨/小时 | ≥65 | 35-65 | ≤35 |
发电锅炉烟气治理 | 单台装机容量:兆瓦 | ≥125 | 25-125 | ≤25 | |
工业窑炉烟气治理 | 废气量:万立方米/小时 | ≥20 | 6-20 | ≤6 | |
其它工业废气治理 | 废气量:万立方米/小时 | >10 | 3-10 | <3 | |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与 资 源 化 工 程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与借助 | 投资额:万元 | ≥2000 | 500-2000 | ≤500 |
危险废物处置处置,其中医疗废物处置 | 处置量:吨/日 | ≥30 ≥15 | 10-30 5-15 | <10 <5 | |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 | 处置量:吨/日 | ||||
焚烧工程 卫生填埋工程 堆肥工程 | ≥300 ≥800 ≥300 | 100-300 300-800 100-300 | ≤100 ≤300 ≤100 | ||
物 理 污 染 防 治 工 程 | 噪声与振动治理 | 投资额:万元 | ≥150 | 50-150 | ≤50 |
电磁污染防治 | 投资额:万元 | ≥400 | 100-400 | ≤100 | |
污 染 修 复 工 程 | 污染水体、土壤、矿山修复等工程 | 投资额:万元 | ≥3000 | 500-3000 | ≤500 |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